【案情简介】申请人韩某2018年10月18日至被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散装货物销售及订货工作,当日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欠缺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款)。期间,韩某每日工作6.5小时或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40小时,未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两次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2020年3月31日该公司口头辞退韩某。韩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方应为全日制用工,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韩某虽然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是韩某实际履行情况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点,双方实际形成全日制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很多例外性规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采用形式上非全日制用工,实质上全日制用工方式规避部分全日制用工法律责任,因此,判定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时应具体考量劳动者实际用工情况。本案中,韩某每日实际工作6.5小时或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40小时,明显不符合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应承担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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