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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项目参保赔付你了解吗?

来源:新沂好就业——新沂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 时间:2020-12-07 作者: 浏览量:

工伤保险中分为用人单位参保和项目参保两种基本形式。

典型案例:

某建筑公司为其承接南京市溧水区安泰花园工程办理了项目参保。该项目于2016年5月12日办理项目参保登记,有效期至2017年5月2日。农民工周和平于2016年12月1日在项目申报登记,12月2日导入花名册,12月29日在外墙粉刷施工中不慎摔伤。12月30日,建筑公司通过“e路筑福”系统申报事故。后周和平被认定为九级工伤。

建筑公司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周和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溧水社保中心认为,周和平的离场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12月29日受伤时已经离场,受伤时已经不在该项目参保范围内,双方不存在相应的工伤保险关系,且建筑公司没有在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申报。因此,社保中心拒付费用。周和平提起诉讼要求该中心支付各项待遇。

经查,造成职工待遇拒付的原因,竟然是溧水区建设部门的溧水服管中心给出了自相矛盾的时间证明。该单位给社保中心周和平离场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给建筑公司的《南京市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离场证明》载明离场时间却是2017年5月2日。溧水服管中心解释可能是电脑系统故障导致。

最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推定周和平的离场时间为2017年5月2日,推定周和平工伤发生于项目参保有效期内,裁判社保中心支付周和平各项工伤待遇。

对于项目参保的待遇享受,有四个时间点值得注意。


一、项目参保有效期

项目参保存在有效期,一般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如果建设项目未如期完工,参保的施工单位需要凭借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工程延期合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项目参保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不能享受基金给付的工伤待遇。

二、入场、离场时间

现在建设部门和劳动部门都要求建设工程农民工实名制,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新入场农民工必须要在建设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实名登记,才能够依法确认其项目参保的被保险人身份,发生工伤后才能够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三、申报工伤时间

由于建设工地往往缺乏必要证据保存条件,受伤后申报事故及时性就显得非常重要。比如南京市曾发文要求施工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48小时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受伤职工不作为参保情形处理。这和我们常见的单位参保那种受伤后30日内申报工伤的规定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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