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自己都希望每天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些意外事故不可避免。
那么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了我们该怎么办呢?除了积极治疗,最重要的就是及时去做工伤认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什么要强调及时呢?因为工伤的申请是有时效性的,且时效只有一年。如果过了时效等于自动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很多人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会遇到劳动关系不明确需要到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那么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会不会对工伤时效有影响呢?《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 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有了工伤认定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就不用担心在打劳动关系官司时所耗费的时间问题了。毕竟一个诉讼程序从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是谁都不能预测的,如果因为确认劳动关系而影响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岂不是因小失大,天下奇冤了!既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就应该考虑全面,杜绝不良企业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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