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商某同是道路清洁工。雨天路滑,在下班途中,李某在人行道上踩到水坑,不慎滑倒受伤。同一天,商某在清扫马路时因路滑摔倒受伤。
单位同时为李某和商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商某被认定为工伤,但李某未被认定为工伤。李某不服,认为自己和商某在同一天摔倒受伤,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李某和商某虽然在同一天因雨天路滑摔倒受伤,但进行工伤认定时的依据不同。
因做道路清扫本职工作而受伤,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因走路不慎摔倒,并非交通事故,
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李某受伤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