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系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2月13日在工作时被机器伤及面部、右前臂及右手,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后刘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因公司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刘某与公司多次协商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公司对请求事项不同意一次性全部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仲裁委认为,因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刘某担心公司经济效益不好、破产倒闭,没有支付能力,其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保障。但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仲裁委最终裁决由公司支付给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自2013年5月份起按月支付给刘某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驳回刘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此外,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样,职工的工伤待遇就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