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缴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缴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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