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33号)。
二、政策内容
(一)一般企业(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实施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劳务派遣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享受条件:参保企业(单位)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状态正常,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不符合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3.稳岗返还标准: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除统计等部门认定的大型企业外,2023年末参保人数大于等于300人的企业按大型企业执行。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的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4.资金拨付:免申即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参保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拨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缴费账户。
(二)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申请对象:2023年期间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且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2.申请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整体纳入裁员率计算,其他条件同一般企业的享受条件。
3.返还标准: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4.资金分配: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
5.申请方式: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按要求填报(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
(3)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员工用工性质及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4)《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见附件1);
(5)《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企业明细表》(见附件2);
(6)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用工花名册;
(7)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委托书;
(8)实际用工单位放弃稳岗返还资金说明。
6.工作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用工单位资金划转至对方对公账户;
(2)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资金后60日内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拨付情况,填报《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拨付情况反馈表》(见附件3),并同时提供拨付资金、用工单位收款、资金退回等相关凭证材料;
(3)无法向用工单位划转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60日内退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资金。
7.其他规定:对有以下任一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追回相应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稳岗返还资金申领资格:
(1)未按规定将资金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的;
(2)未按规定将无法拨付的资金主动退回基金的;
(3)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经办机构提醒后一直未整改的;
(4)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手段违规享受稳岗返还的情况。
三、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四、相关时限要求
1.企业对划型等资格认定有异议的,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申请重新认定。
2.因账户等问题无法成功发放的企业,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申领或完善账户信息,逾期视为放弃享受。
附件:
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企业明细表.xlsx
附件3: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拨付情况反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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