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社保费到期提醒 根据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工伤保险费的缓缴期将于2023年12月期满。缓缴期满后,按要求缓缴企业应当在缓缴期满当月月底前一次性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请各缓缴单位提前筹划安排资金,按规定缴纳已缓缴的社保费。 如有疑问,请致电:0516-88923365 新沂市社会劳动保险处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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